第384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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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张玮皱了皱眉头。 ??他和秦牧打过多次交道。 ??十分清楚对方在法律上的造诣。 ??这种人…… ??不可能把自己送进去。 ??学法越牛逼的人,越不会犯法,更别说犯罪了。 ??或者说,这种人就算犯法,也不能被认定为犯法。 ??而毫无疑问,秦牧就是这种人! ??想到这里。 ??他一下子慌了,咽了咽口水:“你确定……他们敲诈勒索了?” ??白水蓉却点头道:“当然了,这不是你说的吗?” ??张玮:“……” ??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。 ??刚想要继续了解情况,却发现审判长和其他审判员都陆续走入了法庭。 ??书记员开始清点到庭的人数。 ??确定原告被告双方,物业等证人都已到齐之后。 ??庄严的法槌声敲响。 ??“咚——” ??审判长沉声开口:“今日,晋城第二民事审判庭,公开审理秦牧等人状告章河儿子划车纠纷一案。” ??“因为当事人年纪不满8周岁,因此其法定监护人章河担任被告,参与本次民事诉讼。” ??随后。 ??便是宣读法庭纪律环节。 ??纪律宣读完毕。 ??审判长再次开口,主持庭审:“接下来,请原告方陈述起诉状。” ??话音刚落。 ??原告席上。 ??秦牧立即站了出来,将案件缘由和诉讼请求陈述了一遍。 ??“本人,以及另外八名车主,于本月是17日,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中,却遭遇了熊孩子划车,车身受损严重。” ??“我方排查了行车记录仪鉴定,以及物业安装的地下车库监控,我们可以锁定划车者,正是年仅6岁的章林林。” ??“最终在物业的协调下,要求对方赔偿,却遭遇拒绝。” ??“因此发起本次诉讼,要求对方赔偿车损、精神损失费、误工费等,共计109万。” ??秦牧的陈述。 ??条理清楚,简明扼要,没有多余的一句话。 ??但传到了被告席…… ??张玮的脸色,却变得异常难看。 ??第一百六十七章 光速败诉 ??他甚至有点傻眼。 ??秦牧讲述的版本…… ??和他三婶所说的,完全不一样。 ??陈述环节里,秦牧表示车损皆为熊孩子造成的,有九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外加物业的地下车库监控佐证。 ??要知道。 ??这些车主的每辆车,都停在固定的车位。 ??行车记录仪若拍到了同一个人…… ??几乎是铁一般的证据。 ??不存在伪造的可能。 ??再加上物业的监控,完全可以确定侵权者是谁。 ??可他三婶却说秦牧等人诬陷,借机敲诈勒索。 ??还给他提供了一段视频。 ??“那个视频……不会是伪造的吧?” ??他咽了咽口水,额头上冒出了一层冷汗。 ??他非常了解秦牧。 ??经秦牧之手,送进去了一批又一批的被告。 ??对方肯定不会在这么重要的证据上弄虚作假。 ??懂法的人…… ??轻易不可能犯法。 ??但他三婶不一样! ??联想到三婶这两天略显怪异的举动,他越想越觉得那段视频有假! ??以现在的技术手段,很容易就能甄别出视频的合成以及后期制作痕迹。 ??而在法庭上弄虚作假…… ??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,甚至构成伪证罪。 ??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六条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 ??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??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诉讼。 ??但…… ??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样规定了,诉讼参与人有以下几种情形,将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??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; ??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 ??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…… ??其中第一条,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,就极有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、虚假诉讼罪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等具体罪名。 ??在司法解释里。 ??也有情节严重的定义:只需要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,足以扭转案情走向,试图不当得利,使他人受到非法损失的,即构成情节严重。 ??也就是说…… ??这个视频,就是个定时炸弹! ??一旦亮出来,不仅白水蓉要凉,连带着他也要凉! ??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! ??想到这里。 ??张玮不由汗毛倒竖,只感觉当律师这行实在是太危险了。 ??一不小心…… ??还差点被亲戚给坑了。 ??“咚——” ??正在此时。 ??法庭上,庄严的法槌声敲响。 ??审判长看向了章河,沉声道:“接下来,请被告方,进行答辩。” ??被告席。 ??章河有些慌乱,忍不住转过身看了眼白水蓉。 ??又看向了张玮。